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做出釋字第756號之違憲解釋,該解釋案公布之後,矯正機關為了因應,在實務方面有以下改變:
一、矯正署對各矯正機關之函示:
1.針對受刑人撰寫之文稿,不得再以題意正確及影響監獄信譽為由,否準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
2.倘認為投稿內容對監獄秩序及安全可能產生具體危險時,得採取預防或管制措施,但應注意比例原則,且應留給受刑人另行投稿之足夠機會。
二、實務機關現行做法部分:
1.書信改採全面寄發,但會製作重要書信登記。
2.收容人與政府機關、委任律師間的書信,配合矯正署函示,採「開拆不閱覽」之原則。
3.為掌握囚情並維護戒護安全,一般書信仍維持現行做法,以預防脫逃、自殺、暴行等事故。
三、法律效力方面:
1.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中「題意正確」、「監獄信譽」部分,已立即失效。
2.其餘違憲部分,兩年內必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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