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做出釋字第756號之違憲解釋,違憲法條及其內容如下:
一、監獄行刑法第66條有關閱讀書信部分:
未斟酌個案情形一律閱讀,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同法第12條對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
1. 題意正確部分,涉及觀點管制,違反憲法第11條對於表現自由之保障。
2.監獄信譽部分,並非重要公益,違反憲法第11條對於表現自由之保障。
3.監獄紀律部分雖屬重要公益,但限制投稿手段與目的間,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同法第11條對於表現自由之保障。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
違反憲法第12條對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並侵害受刑人及其相對人寄送書信之秘密通訊自由。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7款:
第7款所列同細則第18條各款情形,均未必與監獄紀律之維護有關,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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