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假釋制度可分為客觀要件(形式要件)、主觀要件(實質要件)及審查制度(程序要件),說明如下:
1.客觀要件(形式要件):
(1)需受六月以上徒刑之宣告與執行。
(2)執行需逾法定期間:
無期徒刑逾25年;
有期徒刑逾1/2;
累犯逾2/3。
(3)重罪三犯(三振條款)不得假釋。
(4)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經鑑定、評
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適用假釋
制度。
2.主觀要件(實質要件):
(1)刑法第77條第一項前段:「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所謂悛悔實據,不能憑空認定,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就作業、操行、教化切實考核。
(2)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
3.審查制度(程序要件):
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方得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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