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的作用:
1.促進犯罪人再社會化:
藉由緩刑,讓原本應入監服刑的犯罪人留在社區中,可避免因監禁伴隨而生的歧視性標籤效應,有助犯罪人再社會化。
2.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短期自由刑有惡性感染、教化成效不彰等諸多弊端,藉由緩刑可加以避免。
3.鼓勵犯罪人自新:
藉由緩刑的使用,可避免初犯、微罪者遭到標籤烙印,有助於犯罪人改過遷善。
二、緩刑制度的類型:
1.緩刑宣告制:
又稱宣告猶豫制,是指將刑暫緩宣告而付保護管束,倘表現良好,緩刑期滿後,不再為有罪之宣告。
2.緩刑執行制:
又稱執行猶豫制,是指法官雖為罪刑之宣告,但暫時不執行宣告刑,犯罪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再犯罪者,則視為執行完畢。
三、緩刑的立法趨勢:
1.適用條件日漸寬大:
為減少短期自由刑的諸多弊端,在立法上,有放寬緩刑適用條件的趨勢。
2.與保護管束相配合:
緩刑必需與保護管束相配套,才能發揮預防再犯的成效。
3.撤銷條件趨嚴格:
為了減少緩刑過於寬鬆的疑慮,撤銷緩刑的條件亦制定的相當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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