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做出釋字第756號違憲解釋後,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副教授之專文中,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urner準則,作為日後監獄行刑法修法之參考,並用以提醒司法院大法官們,不計長遠後果單向宣告違憲,對獄政長遠發展的負面影響,說明如下:
一、相關的法令規範,與「合理的合法刑罰」、「政府的中立利益」是否有關?
1.監獄官員對於受刑人獲得出版品與書信的限制,不得武斷專橫,必須符合「合理的與合法的刑罰利益。
2.政府的中立利益則指,監獄限制書信之規定,不能以對於特定團體的喜好為依據,該規定必須是中立且符合刑罰利益之規範。
二、相關的法規命令是否提供「公開的其他規範或途徑」讓受刑人行使其憲法權利?
此一準則大法官所關心的,是當受刑人與外在的接觸管道受到限制時,監獄當局是否提供其他替代措施?若有,且很容易滿足受刑人的言論自由時,就不會被宣告違憲。
三、該權利的主張,對其他受刑人、監獄職員、監獄資源等,會造成如何之衝擊?
1.該準則要求法院必須考量整體的獄政發展,特別是負面影響的顧及,避免單向的宣告違憲。
2.在監獄內如能創造出「漣漪效應」,促使監獄修正相關較具爭議的規範時,不必然要宣告違憲。
四、是否有其他清楚的、簡單的替代方式,讓受刑人在減少限制的情況下,行使表現自由的權利?
該準則提供受刑人向監獄當局表達意見之機會,監獄當局被要求積極思考替代方式,以保障受刑人的表現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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