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作釋放方案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的起源:

由美國威斯康辛州議員亨利修伯於1913年所倡議,其原始理念包含兩種制度:

1.非戒護工作釋放:
短期自由刑受刑人有正當職業者,法官可利用工作釋放制度來取代監禁,但必須限制居住於特定處所(後來的工作釋放中心),以維持受刑人原有的職業

2.戒護工作釋放:
中長刑期受刑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監禁,表現良好,以監控方式戒護其外出工作,夜間必須返回監獄監禁。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之定義:

1.除允許受刑人週一至週五至監外工作,亦允許受刑人參加謀職、技訓及戒癮課程,內容多樣而豐富,幾乎等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第26-2條的日間外出制度。

2.此外,部分州允許表現良好的受刑人返家居住,有些州搭配中途之家(工作釋放中心)及居家監禁制度。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的定位與目的:

1.係中間性刑罰的一部分,並做為完全監禁到完全釋放間的橋樑。

2.包含司法性工作釋放(法院判處)及行政性工作釋放(矯正當局的行政作為)。

3.目的在使受刑人真正離開監獄前,能提早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重建人際脈絡,並得到自力更生的能力。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的資格條件:

原則上,大多數的受刑人都可以適用工作釋放方案,華盛頓州只要評估為低度風險即可參加;佛羅里達州則排除部分重大犯罪類型、過多的累犯次數、脫逃前科及尚有另案者。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的外出內容:

1.原則上,週一至週五的白天均需外出工作,部分州允許從事技訓及教育,夜間及例假日需返回工作釋放中心住宿。

2.部分州(例如科羅拉多州),為強化監控的力道,採用GPS技術來輔助矯正當局掌握受刑人的在外行蹤。



工作釋放中心的功能:

1.除提供夜間及假日的住宿外,亦開辦戒癮課程、諮商輔導、就業媒合等方案。

2.工作釋放中心大多設於市區或交通要道,方便受刑人上班、謀職、技訓、返家及接見。

3.監督受刑人在外行踨,與雇主密切聯繫掌握受刑人的工作表現,並與觀護人建立共同監督機制。


*以上內容係參考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副教授於矯正署三等監獄官班的授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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