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意義:
1.廣義:指國家以預防及控制犯罪為目的,所為的一切手段及方法。
2.狹義:指國家以預防及控制犯罪為目的,運用刑罰與具有與刑罰類似作用的各種制度,對於犯罪人以及具有犯罪危險性的人,作用於刑事案件上的各種對策。
刑罰存在的依據:
1.國家政策上的依據: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2.社會心理上的依據:社會大眾內心對於社會正義的需求。
3.個人倫理道德上的依據:犯罪人的贖罪需求。
4.矯治人犯與社會防衛上的依據:籍由監禁將犯罪人隔離於社會之外,以達保護社會之目的;並運用監禁期間,施以各種處遇,以達矯治人犯之目的。
刑罰的特性:
1.倫理性:許多刑罰的設立目的,都在維繫社會倫理。
2.強制性:藉由國家公權的強制力量,被判處刑罰者必須強制遵從。
3.痛苦性:刑罰會帶給犯罪人各種層面的痛苦,例如監禁的五大剝奪。
4.伸縮性:就不定期刑制度而言,法官在量刑上有相對的伸縮空間。
5.輔助性:現代刑罰大多帶有教育刑的色彩,可輔助犯罪人改過遷善。
6.必要性: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刑罰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7.一身專屬性:刑罰的作用力,僅止於犯罪人本身,其他之人無法代替犯罪人受刑。
8.個人贖罪性:藉由刑罰,可消弭被害人對犯罪人的憎惡,亦可減輕犯罪人良知上的自我遣責。
9.最後手段性:刑罰是一種手段,並非目的,係當所有策略都無法抑制犯罪人的惡性時,刑罰這種手段才會被加諸在犯罪人身上。
刑罰的基本原則:
1.罪責原則:犯罪人要施以何種強度的處罰,必須視其本身應負的責任。
2.罪刑法定原則:行為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處罰者,才能加以處罰。
3.人道原則:現代的刑罰(行刑)講求人道處遇,過去殘忍不人道的刑罰措施已不再被使用。
4.必要性原則:有必要時才將刑罰加諸於犯罪人身上,也就是最後手段性。
5.目的性原則:刑罰之目的,在於使犯罪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
6.相當性原則:刑罰與犯罪行為的惡性必須相當。
7.平等原則:不論階級、種族、性別、信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8.再社會化原則:現代行刑之目的,是期望藉由各種處遇手段,使犯罪人再社會化,不再重蹈犯罪之覆轍。
關鍵字:刑事政策 刑罰論 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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