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刑的存廢,幾乎已成為台灣難解的政治議題,社會民眾對於死刑存在著積極的渴求,人權團體及歐盟國家卻極力的對台灣施壓,也因此,死刑成了兩難的刑事政策,關於死刑存廢的理由,說明如下:
一、生命刑留置的理由:
1.滿足人民對於正義的需求:
殺人者死,在人類社會長久以來都是一種正義,也是一種社會共同認可的確信。
2.一勞永逸的確實除害效果:
藉由死刑的執行,可讓罪大惡極的犯罪人,永遠無法再危害社會。
3.避免私刑報復:
由國家公權力來懲罰犯罪人,可避免受害者的親族私下報仇,減少被害人家屬犯罪的機會。
4.合乎經濟原則:
死刑執行後,國家及納稅人不必花費許多財力供養極刑犯終生,可將節省下來的社會資源,用於其他對社會有實益的地方。
二、生命刑的廢止理由:
1.生命刑的不完善性:
死刑一旦執行,將無法回復,亦無法救濟,死刑是一種不完善的刑罰制度。
2.判決可能錯誤:
檢察官的偵查,法院的審判,都可能發生錯誤,死刑制度忽視了人為錯誤的可能性。
3.生命刑的殘酷性:
死刑是一種最殘酷不人道的刑罰,文明社會應捨棄這種野蠻的刑事制度。
4.國家無權剝奪人民的生命:
生命是至高無上的,國家或社會無權經由立法,去剝奪人民的生命。
5.死刑無絕對必要性: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可使用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
6.被害人索賠無望:
一旦執行死刑,被害人或其家屬將無法取得加害人的實質賠償。
關鍵字:刑事政策 死刑存廢 死刑 生命刑 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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