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工作釋放方案與台灣自主監外作業之比較

*以下內容係參考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副教授於矯正署三等監獄官班監獄學之授課內容,並加以整理而成。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與台灣自主監外作業之比較:

一、方案屬性之差異:

1.美國:司法性或行政性的中間性刑罰措施。

2.台灣:單純行政性的中間性刑罰措施。



二、外出期程之差異:

1.美國:出獄前的六個月至一年。

2.台灣: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三、資格條件之差異:

1.美國:原則上,即將出獄且在監表現良好,申請前一段時間無違規紀錄;部分州排除特定罪名。

2.台灣:排除脫逃罪、毒品罪等特定罪名;最近三月在監表現良好,無違規紀錄,身體健康。



四、戒護方式之差異:

1.美國:自行外出,無需戒護,部分州搭配GPS追踨定位。

2.台灣:自行外出,無需戒護。



五、生活管理之差異:

1.美國:白天可外出工作、謀職、就學或其他經核准之活動,其餘時間需待在工作釋放中心,不得外出。

2.台灣:白天僅能外出工作,其餘時間待在監獄內,不得外出。



六、工資與使用上之差異:

1.美國:至少領取最低薪資,須扣除釋放中心之費用及被害人賠償金;部分州要求寄錢回家補貼家計,並強制受刑人儲蓄。

2.台灣:至少領取最低工資,並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動支勞作金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獎勵措施之差異:

1.美國:返家同住、自宅監禁或申請至其他適當處所居住。

2.台灣:返家探視(例假日或紀念日,每月一次)、與眷同住(每月一次,每次至多七日)。



八、住宿場所之差異:

1.美國:參與工作釋放方案的受刑人,除特別獎勵及特別申請外,均住宿於工作釋放中心。

2.台灣:參與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除特別獎賞外,均住宿於監獄。


關鍵字:監獄學    工作釋放方案    自主監外作業    賴擁連   監獄官   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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