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罰金刑

由於自由刑有許多的不足與弊端,刑事政策在實務操作上,越來越仰賴罰金制度(罰金刑),不僅歐美如此,台灣在這十幾年來也不斷的跟進當中,茲就罰金刑的內涵、主要作用、優缺點,分述如下:

一、罰金制度概述:

罰金刑係由希臘古代賠償金制度或日爾曼民族的贖罪金制度演化而來,當代的罰金制,乃是判令犯罪人繳交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


二、罰金刑的主要作用:

1.剝奪犯罪人一定數額之財產,以作為其惡性之贖罪或懲戒。

2.將罰金歸入國庫,增加國家財政上的收入。


三、罰金刑的優點:

1.具匿名性,不會損及名譽及社會信用。

2.適用於謀利(貪利)為目的之犯罪。

3.可作為替代短期自由刑之制度。

4.適用於法人的處罰。

5.符合刑罰經濟原則。


四、罰金刑的缺點:

1.對財力雄厚的犯罪人,無法產生嚇阻效果。

2.犯罪人可能因為無力或不願繳納罰金,而產生更多的犯罪行為。

3.在刑罰的改善及教育目的上,價值較小。

4.一切問題均以金錢來解決,可能影響刑法在刑事政策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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