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運動於1970年開始於歐陸發酵,後來轉移到美國,並在美國興盛。被害者運動起因於六○年代犯罪率不斷攀升,被害人的人數激增,再加上犯罪黑數(未列入官方統計的犯罪被害案件數)居高不下,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產生極大的不滿,於是促成了被害人運動的風潮。被害者運動主要有美國的權利模式,以及歐洲的支持模式,說明如下:
我國戒毒工作的改進建議
以再犯率的觀點來看,我國的毒品戒治策略可以說是完全失敗,但是毒品成癮問題錯縱複雜,不能完全以再犯的觀點來檢視戒癮工作的成效。惟,我國的毒品戒治工作,在實務上確實尚有許多需要改善之處,說明如下:
美國三振法案
一、三振法案概說:
1.是美國加州於1994年所通過的加州選民創制法案,全名為「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條例」。
2.名稱由來:因代表性條文「被告如曾犯下2個以上之重罪,若再犯新的重罪,應處以終身監禁。」而被稱為三振法案。
1.是美國加州於1994年所通過的加州選民創制法案,全名為「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條例」。
2.名稱由來:因代表性條文「被告如曾犯下2個以上之重罪,若再犯新的重罪,應處以終身監禁。」而被稱為三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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