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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法規【受刑人接見】超詳細整理

一、受刑人接見之原則:

1.接見對象:
監獄行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2.接見場所: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前段規定: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

3.時間及次數: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

受刑人保外醫治規定整理後強化版

一般針對受刑人保外醫治相關規定之筆記,大概都像受刑人保外醫治規定這篇,把監獄行刑法第58條分為條、項、款三個層次去整理,星嵐為了更方便記憶,再次重新依照受刑人保外醫治之相關規定,以「適用對象」、「核准程序」、「效力」、「準用刑事訴訟法具保之規定」及「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情形」等項目做詳細的分類,相信在監獄行刑法及監獄學申論題的寫作上,用這樣的舖陳方式,會得到不錯的分數。

監所法規教化章節超詳細整理

一、強制性教化: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由此可知,我國是採強制性的教化策略。

二、教化目標:
依監獄行刑法第39條之規定,教化目標可分成人及少年二種:
1.成人:
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須之知識與技能。
2.少年:
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監獄學與監獄行刑法最熱門的名詞解釋

在監獄學與監獄行刑法的考古題中,最熱門的名詞解釋題,就是要求考生依監所法規解釋「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以及「分界收容」這四個名詞的定義了。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雖然對這四個名司做了立法解釋。但是,閱卷老師真的只想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條文嗎?當然不是!要在這個熱門的考古題中拿到比別人更高的分數,那就必須比別人更有系統、比別人引用更多更詳盡的法條來堅強你的論述,說明如下:

監獄行刑法受刑人申訴規定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提出申訴之相關規範,記載於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子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母法(監獄行刑法)是概括性規範,而子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則為時效、方式、處置流程及注意事項等之詳細規範,在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文公布後,受刑人申訴規定及受刑人的司法救濟權,不僅是刑事矯治界的焦點,更是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考科的熱門題目,有必要深入瞭解及熟讀。

監獄行刑法對於處置天災事變之規定

天災、事變對於監獄而言,是相當緊急且必須立即下達判斷的時機點,因為受刑人的生命就掌握在矯正機關的手上,稍有遲疑而造成人命傷亡時,可能不僅是行政責任而已,刑事責任的追究,才是令矯正當局最為頭痛的事;但在事態情況並非如此急迫的情況下先行釋放受刑人,也是必須受到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如此兩難的情況下必須做出決斷,這就是監獄官的責任。

拒絕收監及拒絕收監後之處置

當地檢署法警將檢察官指揮執行的受刑人帶進監獄(看守所)時,監獄(看守所)就必須開始進行收監程序,但有時被指揮執行的受刑人,可能是從醫院或安養中心被強制帶過來執行的,由於該等受刑人的身體狀況可能非常衰弱,或根本無法自理生活,檢察官為了達到執行率的目標,大多不會考量該等受刑人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服刑,此時勤務中心(中央台)及衛生科就必須判斷是否拒絕收監。

監獄行刑法對於專業監獄的分類

監獄學及監獄行刑法的考古題中,有對於我國設置哪些專業監獄執行自由刑的問題,以監獄行刑法的角度來看,我國監獄行刑法對於執行自由刑之專業監獄規定如下:

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注意事項

台灣人權過度高漲,在台灣社會這種不成熟的人權環境下,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如有使用警棍及槍械之必要情況時,要懂得注意保護自己。也因為警政署及矯正署人員在使用警棍或槍械時,常遭到監督機關的糾正,甚至在法院被判決有罪,而且警棍槍械使用時機及注意事項一直以來都是熱門的考點,所以一定要熟記相關的使用時機及注意事項。

戒具施用時機及相關注意事項

以現代的觀點來看,戒具是一種用來維持監獄秩序、保護人身安全的裝備。但在古時候,戒具通常是拿來懲罰人犯,目的在讓人犯精神、肉體感到痛苦的一種工具,所以現代戒具的設計理念是重量輕、安全性高,僅在於達到保護、管束目的即可。但監獄在施用戒具上,常常引發外界質疑及產生爭議,究其原因,就是未能遵守使用戒具的相關注意事項及使用時機,也因為常常被拿出來檢討,所以在考題上的出現機率亦是頗高。

受刑人保外醫治規定

受刑人保外醫治相關事項,大致規定於監獄行刑法第58條,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雖然這兩個法條的條文內容相當繁雜,但是參加監獄官或監所管理員考試之考生,還是應該將這兩個法條分項背頌熟記,考出來時,分數自然會贏其他考生許多。分項整理如下:
一、監獄行刑法第58條受刑人保外醫治之規定:

受刑人違規懲罰方式及限制

為了維持監獄的秩序及紀律,受刑人有義務遵守監獄所制定的生活管理規範,當受刑人違反相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時,依法受刑人必須受到相當程度的懲罰,此種懲罰在監獄的實務工作上稱為違規處分。懲罰受刑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不得任意為之,而且有一定的限制,說明如下:
一、懲罰方式(種類):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6條之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其懲罰方式如下:

我國當前假釋制度

我國當前假釋制度可分為客觀要件(形式要件)、主觀要件(實質要件)及審查制度(程序要件),說明如下:

1.客觀要件(形式要件):
(1)需受六月以上徒刑之宣告與執行。

(2)執行需逾法定期間:
          無期徒刑逾25年;
          有期徒刑逾1/2;
          累犯逾2/3。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與台灣自主監外作業之比較

*以下內容係參考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副教授於矯正署三等監獄官班監獄學之授課內容,並加以整理而成。

美國工作釋放方案與台灣自主監外作業之比較:

一、方案屬性之差異:

1.美國:司法性或行政性的中間性刑罰措施。

2.台灣:單純行政性的中間性刑罰措施。

自主監外作業制度

因監獄行刑法第26-2條之日間外出制度條件過於嚴苛,限制過多,導致實務上難以適用,故在2017年3月13日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制定類似美國工作釋放方案的自主監外作業制度,說明如下:

一、自主監外作業的法源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監獄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urner準則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做出釋字第756號違憲解釋後,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副教授之專文中,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urner準則,作為日後監獄行刑法修法之參考,並用以提醒司法院大法官們,不計長遠後果單向宣告違憲,對獄政長遠發展的負面影響,說明如下:

大法官釋字756號對矯正實務之衝擊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做出釋字第756號之違憲解釋,該解釋案公布之後,矯正機關為了因應,在實務方面有以下改變:

一、矯正署對各矯正機關之函示:
        1.針對受刑人撰寫之文稿,不得再以題意正確及影響監獄信譽為由,否準受刑人投寄報章雜誌。

大法官釋字756號針對監所法規提出之違憲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受刑人言論及表現自由,做出釋字第756號之違憲解釋,違憲法條及其內容如下:

一、監獄行刑法第66條有關閱讀書信部分:
  未斟酌個案情形一律閱讀,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同法第12條對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