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性教化: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由此可知,我國是採強制性的教化策略。
二、教化目標:
依監獄行刑法第39條之規定,教化目標可分成人及少年二種:
1.成人:
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須之知識與技能。
2.少年:
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三、教化之原則:
1.個別化原則:
依監獄行刑法第37條所示,教化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2.仁愛原則: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3條所示,教化受刑人,應本仁愛之觀念與同情之心理,瞭解其個別情況與需要。
3.社會化原則:
(1)協同策進:
依監獄行刑法第40條規定,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2)教誨志工: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監獄得聘請品學俱佳,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人以上為教誨志工,襄助教化工作。
四、教誨時機:
教誨時機可分為入監時、入監後以及出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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