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學與監獄行刑法的考古題中,最熱門的名詞解釋題,就是要求考生依監所法規解釋「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以及「分界收容」這四個名詞的定義了。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雖然對這四個名司做了立法解釋。但是,閱卷老師真的只想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條文嗎?當然不是!要在這個熱門的考古題中拿到比別人更高的分數,那就必須比別人更有系統、比別人引用更多更詳盡的法條來堅強你的論述,說明如下:
一、嚴為分界:
(一)嚴為分界之定義: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款之規定,嚴為分界係指「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應嚴為分界之情形:
監獄行刑法第4條第2項規定: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二、分別監禁:
(一)分別監禁之定義: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之規定,分別監禁係指「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二)應分別監禁之情形:
1.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2.監獄行刑法第17條規定: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3.監獄行刑法第18條規定:下刑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1)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2)有犯罪之習慣者。
(3)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4)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5)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三、分界監禁:
(一)分界監禁之定義: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款之規定,分界監禁係指「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二)分界監禁之情形:
1.依監獄行刑法第18條之規定,下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1)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2)有犯罪之習慣者。
(3)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4)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5)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2.依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其身心狀況及受刑反應應特加考查,得於特設之監獄內分界監禁;對於刑期未滿六月之受刑人,有考查之必要時,亦同。
四、分界收容:
(一)分界收容之定義: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款之規定,分界收容係指「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
(二)分界收容之情形:
1.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之規定,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前項病監,應與其他房屋分界,並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
2.依監獄行刑法第55條之規定,罹肺病者,應移送於特設之肺病監;無肺病監時,應於病監內分界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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