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法規【受刑人接見】超詳細整理

一、受刑人接見之原則:

1.接見對象:
監獄行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2.接見場所: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前段規定: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

3.時間及次數:
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

受刑人保外醫治規定整理後強化版

一般針對受刑人保外醫治相關規定之筆記,大概都像受刑人保外醫治規定這篇,把監獄行刑法第58條分為條、項、款三個層次去整理,星嵐為了更方便記憶,再次重新依照受刑人保外醫治之相關規定,以「適用對象」、「核准程序」、「效力」、「準用刑事訴訟法具保之規定」及「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情形」等項目做詳細的分類,相信在監獄行刑法及監獄學申論題的寫作上,用這樣的舖陳方式,會得到不錯的分數。

監所法規教化章節超詳細整理

一、強制性教化: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由此可知,我國是採強制性的教化策略。

二、教化目標:
依監獄行刑法第39條之規定,教化目標可分成人及少年二種:
1.成人:
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須之知識與技能。
2.少年:
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