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規懲罰方式及限制

為了維持監獄的秩序及紀律,受刑人有義務遵守監獄所制定的生活管理規範,當受刑人違反相當規定,且無正當理由時,依法受刑人必須受到相當程度的懲罰,此種懲罰在監獄的實務工作上稱為違規處分。懲罰受刑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規定,不得任意為之,而且有一定的限制,說明如下:
一、懲罰方式(種類):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6條之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其懲罰方式如下:

1.訓誡(以嚴厲的方式予以告誡)。
2.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3.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4.停止購買物品。
5.減少勞作金。
6.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二)實務上的操作問題:
1.實務上大多採用訓誡、停止接見以及停止戶外活動三種懲罰方式為主,其他處罰方式,因為存在許多操作面的問題,顯少使用。
2.強制勞動部分:
許多受刑人違規時,因為情緒十分不穩定,矯正機構為防止其發生傷害他人或自傷的行為,往往會施用戒具,若讓人犯戴著戒具從事強制勞動,難免予人凌虐人犯的觀感,若在從事強制勞動時解除戒具,又恐產生戒護事故。為了不讓這種兩難的情況發生,實務上乾脆就不採用強制勞動這項懲罰方式,也因此,強制勞動成了監獄行刑法中的冗文。
3.減少勞作金:
由於監獄行刑法第77條規定,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必須提報監務會議,而以當今的物價及幣值來說,二十元實在微不足道,實務上沒有人會為了要懲罰受刑人減少勞作金二十元,而特意召開監務會議。所以,這種與時代脫節的條文,在監獄實務上也成了一條冗文。


二、違規懲罰的相關限制:
1.監獄行刑法第77條規定,減少勞作金超過二十元及停止戶外活動超過三日者,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2.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6、87條規定,懲罰應注意下列情形:
(1)監獄非依法令,不得對受刑人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2)懲罰受刑人強制勞動或停止戶外活動,如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之虞時,應經醫師檢查後,始得為之。
(3)有關懲罰之任務,不得令受刑人擔任。
(4)懲罰受刑人除依法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外,未經典獄長核准,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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