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運動的主要模式

被害者運動於1970年開始於歐陸發酵,後來轉移到美國,並在美國興盛。被害者運動起因於六○年代犯罪率不斷攀升,被害人的人數激增,再加上犯罪黑數(未列入官方統計的犯罪被害案件數)居高不下,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產生極大的不滿,於是促成了被害人運動的風潮。被害者運動主要有美國的權利模式,以及歐洲的支持模式,說明如下:

一、美國的被害人權利模式:

(一)美國被害人權利模式概說:

1.美國的被害人權利模式,主張應對加害人採取苛刻報復的態度。
2.美國的被害人權利模式,具有濃厚的懲罰及報復色彩。


(二)美國被害人權利模式的主要內容:

1.以國家最高的總統層級,組成「總統犯罪被害者工作小組」來處理犯罪被害問題。
2.聯邦大舉通過數個被害人權利法案,以彰顯對於犯罪被害人權利的重視。


(三)美國權利被害人權利模式的發展:

1.在法官量刑方面,採取依損害程度論罪科刑的方式,不考量犯罪人未來的矯治可能性。
2.在刑事執行層面,發展定期刑制度,甚至將假釋制度廢除。



二、歐洲的被害人支持模式:

(一)歐洲被害人支持模式概說:

歐洲的支持模式較不強調被害人的權利,而是將處理重心著重於支持層面。


(二)歐洲被害人支持模式的主要內容:

1.以傳統社區中的志願性社團為基礎,並非以國家官方的正式組織來運作。

2.主要目的在於減輕被害人的傷害及痛苦,並不把重心放在懲罰及報復加害人。

3.利用遊說、集會遊行等方式,為被害人爭取更好的權利或處遇。


(三)歐洲被害人支持模式的發展:

歐洲的被害人支持團體,通常都是保持政治中立,並避免參與政治活動,其用意就在於,希望能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支持,而不是仰賴親近某個政黨來竸奪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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