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具施用時機及相關注意事項

以現代的觀點來看,戒具是一種用來維持監獄秩序、保護人身安全的裝備。但在古時候,戒具通常是拿來懲罰人犯,目的在讓人犯精神、肉體感到痛苦的一種工具,所以現代戒具的設計理念是重量輕、安全性高,僅在於達到保護、管束目的即可。但監獄在施用戒具上,常常引發外界質疑及產生爭議,究其原因,就是未能遵守使用戒具的相關注意事項及使用時機,也因為常常被拿出來檢討,所以在考題上的出現機率亦是頗高。

一、戒具的種類: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1.腳鐐限制:最輕2公斤,最重不得超過3公斤。

2.手梏限制:以0.5公斤為限。

3.聯鎖限制:最輕2公斤,最重不得超過3公斤。

4.少年限制:腳鐐及聯鎖均不得超過1公斤。


二、施用戒具之時機: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是為施用戒具之法定原因,並以保護受刑人及維護安全紀律為目的。


三、施用戒具應注意事項:

1.監獄行刑法第23條之規定:
旅用戒具,非有監獄長官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使用,立即報告監獄長官。

2.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

(1)施用戒具應隨時檢查受刑人之表現,無施用必要時,應即解除。

(2)施用戒具屆滿一星期時,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列舉事實,報請監獄長官核准繼續使用,繼續使用滿一星期者,亦用。

(3)施用戒具,由科(課)員以上人員監督執行,醫師認為不宜施用者,應停止執行。

(4)同一受刑人非經監獄長官之特准,不得同時施用二種以上之戒具。

(5)施用戒具,應注意受刑人身體之健康,不得反梏或手腳連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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