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預防思想

在刑事政策學上,有三個主要的基本思想(概念),分別是預防思想、報應思想以及調合思想,這三個思想又分別衍生出三個相對應的刑事政策理論,以下針對刑事政策學上的預防思想及其相對理論加以說明:

一、預防思想的主要內涵:

預防思想係指刑罰與國家預防犯罪之目的相結合,又可分為一般性預防思想及個別性預防思想:

1.一般性預防:
利用刑罰使一般民眾產生威嚇效果,也就是利用「罪」與「刑」的昭示,迫使民眾遵守法令。

2.個別性預防:
利用刑罰的威嚇性及相關的處遇措施,幫助犯罪人改過自新,重新社會化(再社會化),個別性預防著重危險性的觀念(犯罪人的再犯危險性)。


二、相對理論:

係指以預防思想為基礎之刑罰理論,主張刑罰本身具有目的性,故又稱目的理論:

1.一般預防理論(十九世紀初):
刑罰對社會發生之一般性作用,係經由法律的明示,與刑事司法的科處及執行,造成對大眾的威嚇性,以達預防犯罪之構想,其代表人物為費爾巴哈。

2.特別預防理論(十九世紀末):
以個別性的預防方式,作為刑罰理論之構想,強調犯罪人的再社會化,主張於刑事司法中加入教育刑罰及保安刑罰,其代表人物為李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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