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學與監獄行刑法的考古題中,最熱門的名詞解釋題,就是要求考生依監所法規解釋「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以及「分界收容」這四個名詞的定義了。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雖然對這四個名司做了立法解釋。但是,閱卷老師真的只想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條文嗎?當然不是!要在這個熱門的考古題中拿到比別人更高的分數,那就必須比別人更有系統、比別人引用更多更詳盡的法條來堅強你的論述,說明如下:
監獄行刑法受刑人申訴規定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提出申訴之相關規範,記載於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子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母法(監獄行刑法)是概括性規範,而子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則為時效、方式、處置流程及注意事項等之詳細規範,在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文公布後,受刑人申訴規定及受刑人的司法救濟權,不僅是刑事矯治界的焦點,更是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考科的熱門題目,有必要深入瞭解及熟讀。
監獄行刑法對於處置天災事變之規定
天災、事變對於監獄而言,是相當緊急且必須立即下達判斷的時機點,因為受刑人的生命就掌握在矯正機關的手上,稍有遲疑而造成人命傷亡時,可能不僅是行政責任而已,刑事責任的追究,才是令矯正當局最為頭痛的事;但在事態情況並非如此急迫的情況下先行釋放受刑人,也是必須受到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追究,在如此兩難的情況下必須做出決斷,這就是監獄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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